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2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人民團體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246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吳世宗 律師複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師豫玲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庚○○
辛○○
參加人台北市電機技師公會代表人己○○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
詹芝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人民團體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7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陳鴻斌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