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信股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玖拾柒年陸月貳拾伍日玖拾柒年度訴字第 陸肆 肆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6月25日97年度訴字第64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被告之犯罪事實,與其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517號有罪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應屬同一事實,或應為免訴之諭知,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