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長壕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