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室(臺號法定代理人甲○○
室(臺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