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楊鎰律師
賴彌鼎律師 姜至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雖矢口否認犯行,然其所涉犯罪有起訴書所列各項證據,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之情形,其對被害人乙○反覆實施殺害行為,對於個人生命法益侵害之嚴重性甚為重大,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7年3月5日裁定實施羈押在案,嗣又裁定自97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今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仍認其所犯上開罪嫌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卓立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