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7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7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797號抗告人 許翼權南北坊企業社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7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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