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吳祺鳳 被告 陳俞汝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7年度簡字第6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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