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長楨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采燕 特別代理人 劉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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