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債權人 賴桃香 債務人 曾慶裕 (已歿)
曾俊偉 曾 吳秋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曾俊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以每月每百元二元五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曾俊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曾吳秋梅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慶裕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曾慶裕已於民國108年3月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就此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