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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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14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張冠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冠誠分別於:1、 債務人張冠誠前於民國113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44,06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2、 債務人張冠誠前於民國112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4,64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898,701元,其餘部分詳如附表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兩份、帳卡資料兩份。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9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4061元

張冠誠

自民國114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8%

002

新臺幣154640元

張冠誠

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4061元

張冠誠

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154640元

張冠誠

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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