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9號
上訴人 羅嘉琪
被上訴人國立嘉義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翰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嘉義大學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