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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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0號

聲請人 陳世勳 律師即被繼承人 周清田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周清田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辭任陳世勳律師為被繼承人周清田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4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周清田之遺產管理人,就周清田之遺產已為適當之處置,包含:結清金融帳戶、辦理汽車牌照註銷、清償債務、分割共有物、賸餘現金解繳國庫等,為此陳報管理事務終結,請求准予備查。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

  ,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0條、145條第2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本院民事判決、土地謄本、本院家事庭函、汽車車籍查詢、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本院民事裁定、牌照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國庫繳款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確認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周清田之遺產處理完畢,已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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