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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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87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林俊龍

相對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廖繼宏

法定代理人 廖淑茹

法定代理人 廖淑真

兼法定代理 賴雪卿

法定代理人 廖繼志

法定代理人 何素雰

兼法定代理 廖士賢

法定代理人 廖文婕

法定代理人 詹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2,87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07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876元(參第一審卷,頁41),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2,876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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