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執聲辛字第一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確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九八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參月,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確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四九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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