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裁定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