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11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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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一二六二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送達代收人 陳俊榮 債務人甲○○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住所地在南投市○○○街○○○巷○號,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