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89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戊○○上訴人丙○○上訴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
羅明宏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2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湯美玉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