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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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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