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嗣因檢察官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判決駁回上訴而於同年九月十七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更犯傷害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四三號),並已於九十年七月八日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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