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破字第四○號
聲請人協和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美碧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債權人之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
二、協和圖書有限公司除現金外之其餘資產(如書架等設備、書籍等)之價值。
三、聲請人現金存款簿影本。
四、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何時開始停止支付債款?其間有無召開債權人會議商討債務解決問題?如有,其情形為何?有無達成任何協議?並請檢附債權人會議記錄。
五、有無聲請商會和解或向本院聲請破產和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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