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投刑簡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投刑簡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南投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投警交字第JA0000000)上偽造之「甲○○」之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末查,被告於南投縣警察局交通違規勸導教育登記簿之違規人姓名欄上雖填寫「甲○○」字樣,然單純於姓名欄填寫其姓名,與署押之作用有別,即非證明一定之意思表示或一定之事實,不生署押之問題,此部分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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