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重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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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九六號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惠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與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貳拾陸萬零伍佰元(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壹拾元五角,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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