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69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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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69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6987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