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93年度偵字第10868號),前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93年度交簡字第19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因原告不服原判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4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呂憲雄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