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久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8號1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銓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以95年度裁全字第53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