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82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峯昇 、 郭明華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補正
本見相關遺產資料,是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時,原告並無
延宕法院訴訟之既行,抗告人不服,特依法提出抗告,請求
撤銷原裁定,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
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
11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須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本件被繼
承人 黃貴英 之全部遺產,並於110年11月5日送達抗告人。
惟抗告人已於110年11月23日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收文章
可參,原裁定因行政作業時效而未及審酌,而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於法自有未合。從而,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為
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續為本件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