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102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鄧至傑 (原名 鄧增裕 )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4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