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76號
原告 林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鈞元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繕本逕寄被告,註明於書狀,並陳報回執):
(一)本件被告究積欠原告41,000元或39,000元。
(二)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約定或催告通知等。
(三)提出補提出可見對話日期,且對話連續之完整LINE對話記錄。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