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字第34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宥縢
被告 陳詩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依被告所積欠之本金新台幣4,764元計算給付總額新台幣
55,747元之計算式(即本金加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