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字第34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宥縢

葉雲仁

被告 陳詩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依被告所積欠之本金新台幣4,764元計算給付總額新台幣

55,747元之計算式(即本金加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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