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陳永信 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吳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柒拾玖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計算式:(31,421,126-28,485,589)+(43,856,842-30,000,000)=16,792,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