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李彥勳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被告 李卓勳
李怡庭 李明秋 李貴惠 李明珠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美華
李誌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仟玖佰壹拾肆萬零貳佰元,【計算式:293,0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419、42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3+138)平方公尺《即系爭419、420地號土地之面積》+247,200《即系爭房屋103年度課稅現值》=59,14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叁萬貳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