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一之罪已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除附表編號一之罪,業經法院裁定減刑,聲請人再為減刑之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項││├───────┼─────────────┼─────────────┤│犯罪日期│94年6月間之某日起至95年3│95年3月12日│││月底之某日止││├───┬───┼─────────────┼─────────────┤│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216、1048│5803│├───┼───┼─────────────┼─────────────┤││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5│96│││案├─┼─────────────┼─────────────┤│後││字│訴│易│││號├─┼─────────────┼─────────────┤│事││號│319│97││├─┼─┼─────────────┼─────────────┤│實│判│年│95│96│││決├─┼─────────────┼─────────────┤│審│日│月│6│6│││期├─┼─────────────┼─────────────┤│││日│27│6│├───┼─┴─┼─────────────┼─────────────┤││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5│96││確│案├─┼─────────────┼─────────────┤│││字│訴│易││定│號├─┼─────────────┼─────────────┤│││號│319│97││日├─┼─┼─────────────┼─────────────┤││確│年│95│96││期│定├─┼─────────────┼─────────────┤││日│月│10│7│││期├─┼─────────────┼─────────────┤│││日│16│2│├───┴─┴─┼─────────────┼─────────────┤│合於九十六年罪│已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一之罪已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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