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1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22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1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