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8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5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