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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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14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各罪,其中編號一、二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93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編號三、四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36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在卷可憑,且上開四罪並不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要件,則聲請人再行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9月9日起至94│94年9月9日起至94│95年11月8日│95年11月8日│││年10月6日止│年10月6日止│││├───┬───┼─────────┼─────────┼─────────┼─────────┤│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96│96││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5268│5268│58│58│├───┼───┼─────────┼─────────┼─────────┼─────────┤││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4│94│96│96│││案├─┼─────────┼─────────┼─────────┼─────────┤│後││字│訴│訴│訴│訴│││號├─┼─────────┼─────────┼─────────┼─────────┤│事││號│1999│1999│280│280││├─┼─┼─────────┼─────────┼─────────┼─────────┤│實│判│年│95│95│96│96│││決├─┼─────────┼─────────┼─────────┼─────────┤│審│日│月│1│1│5│5│││期├─┼─────────┼─────────┼─────────┼─────────┤│││日│16│16│8│8│├───┼─┴─┼─────────┼─────────┼─────────┼─────────┤││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4│94│96│96││確│案├─┼─────────┼─────────┼─────────┼─────────┤│││字│訴│訴│訴│訴││定│號├─┼─────────┼─────────┼─────────┼─────────┤│││號│1999│1999│280│280││日├─┼─┼─────────┼─────────┼─────────┼─────────┤││確│年│95│95│96│96││期│定├─┼─────────┼─────────┼─────────┼─────────┤││日│月│3│3│5│5│││期├─┼─────────┼─────────┼─────────┼─────────┤│││日│1│1│28│28│├───┴─┴─┼─────────┼─────────┼─────────┼─────────┤│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附註│一、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二、編號一、二之罪,業經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3號)。│││三、編號三、四之罪,業經本院裁定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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