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7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至五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號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6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常業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0年10月上旬某日起至91│91年9月3日│94年6月間某日起至95年│94年6月間某日起至95年│95年7月8日│││年3月7日││1月5日止│3月12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1年度偵緝字第144號│92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95年度毒偵字第367號│95年度毒偵字第367號│95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688號│92年度訴字第328號│95年度訴字第1139號│95年度訴字第1139號│95年度訴字第871號││├───┼───────────┼───────────┼───────────┼───────────┼───────────┤││日期│95年4月25日│92年3月31日│95年8月15日│95年8月15日│95年12月27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688號│92年度訴字第328號│95年度訴字第1139號│95年度訴字第1139號│95年度訴字第871號││├───┼───────────┼───────────┼───────────┼───────────┼───────────┤││日期│95年5月26日│92年4月24日│95年9月4日│95年9月4日│96年1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96│不得減刑(第3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6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柒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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