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3款││├───────┼──────────┼──────────┼──────────┤│犯罪日期│96年2月2日│96年1月8日│96年1月13日│├───┬───┼──────────┼──────────┼──────────┤│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96││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901│446│1197│├───┼───┼──────────┼──────────┼──────────┤││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6│96│96│││案├─┼──────────┼──────────┼──────────┤│後││字│六簡│易│易│││號├─┼──────────┼──────────┼──────────┤│事││號│110│65、138│65、138││├─┼─┼──────────┼──────────┼──────────┤│實│判│年│96│96│96│││決├─┼──────────┼──────────┼──────────┤│審│日│月│3│4│4│││期├─┼──────────┼──────────┼──────────┤│││日│14│26│26│├───┼─┴─┼──────────┼──────────┼──────────┤││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6│96│96││確│案├─┼──────────┼──────────┼──────────┤│││字│六簡│易│易││定│號├─┼──────────┼──────────┼──────────┤│││號│110│65│65││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4│5│5│││期├─┼──────────┼──────────┼──────────┤│││日│23│28│28│├───┴─┴─┼──────────┼──────────┼──────────┤│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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