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等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9月中旬之某日起至91年10月23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於夜│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間侵入住宅強盜│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1款│條第1項│├───────┼──────────┼──────────┼──────────┤│犯罪日期│91年10月12日、91年10│91年10月3日起至91年│91年9月中旬之某日起│││月13日、91年10月15日│10月4日止│至91年10月23日止│││及91年10月中旬之某日│││├───┬───┼──────────┼──────────┼──────────┤│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1│91│91││案├───┼──────────┼──────────┼──────────┤│年│字│偵│偵│毒偵││號├───┼──────────┼──────────┼──────────┤│度│號│4941、4415│4941、4415│1093│├───┼───┼──────────┼──────────┼──────────┤││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1│91│92│││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485│485│210││├─┼─┼──────────┼──────────┼──────────┤│實│判│年│92│92│92│││決├─┼──────────┼──────────┼──────────┤│審│日│月│3│3│5│││期├─┼──────────┼──────────┼──────────┤│││日│14│14│22│├───┼─┴─┼──────────┼──────────┼──────────┤││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1│91│92││確│案├─┼──────────┼──────────┼──────────┤│││字│訴│訴│訴││定│號├─┼──────────┼──────────┼──────────┤│││號│485│485│210││日├─┼─┼──────────┼──────────┼──────────┤││確│年│92│92│92││期│定├─┼──────────┼──────────┼──────────┤││日│月│4│4│6│││期├─┼──────────┼──────────┼──────────┤│││日│14│14│9│├───┴─┴─┼──────────┼──────────┼──────────┤│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15日│├───────┼──────────┴──────────┴──────────┤│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