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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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14號聲請人 王人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泓銘廖建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六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提出附表。
㈢確認證物欄記載聲請狀附有「本票正本六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相對人廖泓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建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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