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11號聲請人 張少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宗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是否為誤繕?因台端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所示,上載「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付利息」,故應依本票上所約定請求利息,請提出目前中央銀行所核定之放款利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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