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3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小萍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4,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日起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