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25號
被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訴訟代理人  楊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榮賢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5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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