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債務人甲○○
號4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性質)、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
(如本薪、獎金、紅利)?⒉說明債務人是否自被繼承人 黃傳旺 繼承遺產?遺產若干?並提
出被繼承人黃傳旺之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資料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⒊提出債務人於民國97年間轉讓所有紐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0
00股之證明文件,並陳明轉讓價額若干?該價額之使用情形?⒋說明債務人之住所地與工作場所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每月
交通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計算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陳明債務人每月電話費高達1,2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最近3個月之電話費繳費單據影本。
⒍提出債務人每月勞保、健保費共1,795元之證明文件。
⒎提出債務人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⒏提出債務人96年8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並清楚標示出每筆薪資及各項獎金內容)。
⒐提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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