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689號聲請人 郭碧珠 即豐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