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未據繳足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2日通知補繳程序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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