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6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應提出生父生母同意書、生父生母印鑑證明,以證明確有同意出養真意。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雙方收、出養原因,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