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役拘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偵審程序並定刑教訓,應知警惕無虞再犯,本院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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