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
  被   告 乙○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
論,其期日定本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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