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
被 告 乙○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
論,其期日定本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