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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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原告b○○原告N○○原告甲辰○○( 陳進和 之原告甲b○原告甲a○原告F○○原告c○○○
號原告Y○○
號原告P○○( 楊基旺 之妻原告甲寅○原告k○○原告甲丑○( 郭蒼吉 之子前列一百四十七人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前列一百四十七人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訴訟受告知人臺南縣政府訴訟代理人甲c○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巳○訴訟代理人 戴仲懋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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