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1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25年3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5年4月3日邀同第三人 莊秀珠 為連帶保證人向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1,000,000元②1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5年4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12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974,05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3月24日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信用貸款契約書、房屋貸款契約書各1件、滯納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619-3│建│116.0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619-19│雜│1.00│全部│├──┼───┼────┼────┼───┼─┼────┼──┤│003│台南市○○區○○○○段│619-20│雜│4.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騎│地│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下│││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樓│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71│台南市東區裕│台南市東│5層樓房│62│78│78│78│78│9.│15│81│48│平│鋼筋│35│平│全│││19│農路296之11│區虎尾寮│鋼筋混凝│.3│.0│.0│.0│.0│54│.7│.6│1.│方│混凝│.8│方│││││號│段619-3│土造│3│8│8│8│8││5│4│58│公│土造│7│公││││││地號│││││││││││尺│││尺│部│└──┴─┴──────┴────┴────┴─┴─┴─┴─┴─┴─┴─┴─┴─┴─┴──┴─┴─┴─┘